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企業)安全生產信用建設,督促企業增強信用觀念,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單位和公眾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等行為的企業的公布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安全監管部門按照工作職責,將在安全生產方面存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的企業納入“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警示名單”(以下簡稱“警示名單”),進行歸集向社會公布并會同有關部門對其實施重點監管。
第四條 “警示名單”的公布和監管遵循依法、客觀、準確以及懲戒過失的原則。
第五條 企業在一個年度周期內有下列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之一的納入“警示名單”。
(一)發生1起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發生2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發生造成社會惡劣影響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謊報、瞞報事故以及嚴重漏報事故的;
(五)受到安全監管部門3次以上處罰的;
(六)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行政處罰決定,或者抗拒執法的;
(七)存在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不力的;
(八)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相應資質,非法從事有資質要求的生產經營活動,或違規擅自改變生產經營范圍的;
(九)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情節惡劣或后果嚴重的;
(十)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六條 市安全監管部門對“警示名單”歸集和公布實施綜合監督管理,適時公布違法企業名稱、事由等有關信息,并向投資、財政、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工商、金融等主管部門通報。
各區縣安全監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礦山、危險化學品、工業制造業等違法企業納入“警示名單”進行確認,并及時匯總報送,對被納入“警示名單”的單位,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實施重點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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