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送內容
(一)初報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二)續報
煤礦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事故單位、經濟類型、行政轄區(區縣、鄉鎮),死亡、下落不明、重傷、輕傷人員,持證照情況(可更正初報),當班事故地點人數、安全撤離人數、事故類型、事故情況,區縣有關人員趕赴現場及搶險救援進展情況等。
再次續報時,主要匯報事故搶險救援進展情況,事故現場示意圖及其相關資料等。續報至事故搶險救援工作結束。
第六條 煤礦事故災難信息的處置
(一)處置原則
事故信息的處置按照“快速反應、規范運作、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積極處置”的原則進行。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有關處室、區縣(自治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重慶能投(集團)公司所屬煤礦企業、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工作站)和有關單位要按照職責范圍和業務分工落實工作職責。
(二)處置分工
1.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信息調度中心:負責事故信息的接報工作,負責向本局領導報送事故信息,傳達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領導,重慶市委、市府領導,以及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領導的批示和意見;及時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重慶市委、市府報送事故信息。接收傳閱上級領導和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領導批示;及時跟蹤事故搶險救援情況,組織續報信息;負責互聯網對事故報道信息的搜集和本局門戶網站事故信息發布工作。
2. 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政策法規處:負責有關事故信息新聞審發;負責與重慶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及主要新聞媒體的聯系,組織有關宣傳報導工作;協助地方有關部門做好事故現場新聞發布工作。
3. 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事故調查處:協助事故搶險救援,組織事故調查工作,并負責煤礦事故現場搶險救援情況的跟蹤督導工作。具體負責督促協調事故信息處置和跟蹤了解現場搶險救援工作進展情況,督促、協助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工作站)報送事故搶險救援工作進展情況,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跟蹤督導參考手冊》的要求,督促、協助煤礦和安全監察分局(工作站)及時填報《煤礦事故報告及跟蹤督導參考表》。
4. 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負責事故信息處置過程中交通和有關工作事宜的協調工作。
5.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工作站):負責轄區煤礦事故信息報告、處置工作及現場督導工作。負責指導和協助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事故現場信息收集整理和上報工作。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跟蹤督導參考手冊》的要求,負責及時填報《煤礦事故報告及跟蹤督導參考表》。
6.區縣(自治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轄區煤礦事故信息報告、處置工作。負責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事故現場信息收集整理和上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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