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管線規劃管理,規范城市管線規劃、建設和管理行為,整合和利用城市管線信息資源,確保城市管線安全運行,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部《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昆明市中心城區(包括主城、呈貢新區、空港經濟區)規劃區范圍內管線工程的規劃、建設、探測、信息與檔案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管線,是指給水、排水、再生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以及工業等管線、綜合管溝(廊)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管線規劃、探測、信息和檔案管理, 編制市政管線建設年度計劃。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管線工程建設的監督和管理。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管線占道掘路施工作業的管理。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對管線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交通、市政公用、公安等相關部門和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管線管理工作。
第四條 管線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先地下后地上、配套建設的原則,各種管線應當與道路建設、地塊開發等相關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服從城市規劃和信息的集中統一管理。
政府鼓勵采用綜合管溝(廊)、非開挖工藝等先進技術進行管線建設。在新區建設中,40米以上屬于城市主干道的道路,或者按照城市規劃需要布設主干管線的道路,原則上采用綜合管溝方式進行管線建設。
第五條 政府各部門、管線權屬單位和管線使用單位應當采取嚴格的管理措施,確保管線設施運行安全,防止城市建設活動中造成管線事故。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管線正常運行的義務,有權對危害管線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六條 市政府對綜合管溝實行特許經營制度。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綜合管溝,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投資人可以有償出租或者轉讓。
已建成的綜合管溝達到滿載前,任何單位不得在同一道路上再建同類管線。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管線權屬單位共同研究確定管線專項規劃的原則。
管線權屬單位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管線專項規劃,管線專項規劃經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管線專項規劃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含管線規劃和豎向規劃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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