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國家級工法的評審程序:
(一)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成國家級工法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三名,委員若干名。評審委員會內設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業安裝工程三個類別的評審組,各由一名委員兼任組長;每個評審組的評審專家不少于7人。
(二)國家級工法的評審實行主、副審制。由評審組組長指定每項工法的主審一人,副審兩人。每項工法在評審會召開前由主、副審詳細審閱材料,并由主、副審提出基本評審意見。
(三)評審組審查材料,觀看項目施工錄像,聽取主、副審對工法的基本評審意見;在項目主、副審基本評審意見基礎上提出專業評審組初審意見;在評審中,評審組內少數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可保留意見報評審委員會備案。評審組初審通過的工法項目提交評審委員會審核。
(四)評審委員會全體成員聽取評審組初審意見,進行問題答辯。采取無記名投票,有效票數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過,形成評審委員會審核意見。
(五)評審委員會提出審核意見,經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簽字后,報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經評審的國家級工法及工法評審的主、副審專家在相關媒體及建設部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0天。經公示無不同意見,由建設部將工法予以公布。
對獲得國家級工法的單位和個人,頒發證書。
第十二條 已批準的國家級工法有效期為六年。
第十三條 已批準的國家級工法如發現有剽竊作假等重大問題,經查實后,撤消其國家級工法稱號,五年內不再受理其單位申報國家級工法。
第十四條 工法編制企業應注意技術跟蹤,加大技術創新力度,及時對原編工法進行修訂,以保持工法技術的先進性和適用性。
第十五條 工法所有權企業可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償轉讓工法。工法中的關鍵技術,凡符合國家專利法、國家發明獎勵條例和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的,應積極申請專利、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十六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開發和應用工法有突出貢獻的企業和個人,應給予表彰。
企業應對開發編寫和推廣應用工法有突出貢獻的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推動企業將技術領先、應用廣泛、效益顯著的工法納入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技術和地方標準。
第十八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省(部)級工法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筑施工企業工法管理辦法》(建建[1996]16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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