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程驗收
第三十九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中的縣道、大橋、特大橋、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其他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公路工程驗收工作進行抽查。
第四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交工、竣工驗收可以合并進行。
縣道一般按項目驗收;鄉道和村道可以鄉(鎮)為單位,分批組織驗收。
第四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開放交通,并按規定要求開通客運班車。
第四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驗收合格后,應當落實養護責任和養護資金,加強養護管理,確保安全暢通。
第四十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交通部頒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和《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規定具體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驗收辦法與程序。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籌集農村公路建設資金過程中,強制向單位和個人集資,強迫農民出工、備料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不按時到位或者截留、擠占和挪用建設資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停止資金撥付,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降低征地補償標準,拖欠工程款、征地拆遷款和農民工工資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驗收或者質量鑒定不合格
即開放交通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發生質量和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期限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責任單位給予警告,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未依法招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給予處罰。
第五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發生質量違法行為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給予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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