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立項建議涉及部內多個部門職責的,可以由有關部聯合提出立項建議;對于立項建議有分歧的,由法制工作部門協調提出建議,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部領導決定。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不屬于交通法規立項范圍:
(一)交通行政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內部管理事項、工作制度等;
(二)對具體事項的通知、答復、批復等;
(三)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等;
(四)有關工資、津貼標準的規定;
(五)需要保密的事項;
(六)依照立法法規定不屬于交通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立項建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通法規的名稱;
(二)擬立項目是新制定還是修訂;
(三)立法目的、必要性和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四)立法項目的調整對象和調整范圍;
(五)擬確立的主要制度;
(六)立法進度安排;
(七)立法項目起草部門和責任人;
(八)發布機關。
立項建議應當由建議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
第十四條 法制工作部門應當根據立法計劃的編制原則,從以下方面對立項建議進行匯總研究,擬定交通部年度立法計劃:
(一)是否符合交通部近期和年度中心工作要求;
(二)交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立項建議是否符合交通法規體系框架的要求;
(三)立法事項是否屬于應當通過立法予以規范的范疇;
(四)法規之間是否相互銜接,內容有無重復交叉;
(五)立法時機是否成熟;
(六)立法計劃的總體安排是否切實可行。
第十五條 立法計劃分為一類立法項目和二類立法項目。
一類立法項目,是指應當在年內完成的立法項目,即法律送審稿、行政法規送審稿在年內上報國務院,規章在年內公布。
二類立法項目,是指年內研究起草,適時報審的立法項目。
第十六條立法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立法項目名稱;
(二)立法項目起草部門和責任人;
(三)報部法制工作部門審核時間;
(四)報部務會議審議時間或者上報國務院時間;
(五)其它需要寫明的內容。
第十七條交通部年度立法計劃經主管部領導審核后,報交通部部務會議(以下簡稱部務會議)審議,以交通部文件印發執行。
交通部年度立法計劃是開展交通年度立法工作的依據,應當嚴格執行。各部門應當按照立法計劃規定的時間完成起草、修改和審核工作。法制工作部門應當對年度立法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并定期予以通報。
立法計劃在執行過程中需要增加或者減少立法項目的,部內有關部門應當提出變更立法計劃的建議并會商法制工作部門,報主管法制工作的部領導和分管其業務的部領導批準后,由法制工作部門對立法計劃作出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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