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鼓勵廣大群眾積極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獎勵舉報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并排除隱患,制止和懲處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財政部《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舉報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獎勵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以書面材料、電話或其他形式舉報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且舉報情況屬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管轄范圍,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為執法主體的案件,經查證屬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獎勵政策。
第三條 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人員舉報下列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經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并將罰沒款繳入省國庫的,可以發放舉報獎勵金:
(一)舉報非法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和煙花爆竹企業的,即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和煙花爆竹企業未經批準擅自進行生產、經營、儲存,或者未經批準擅自建設的;
(二)舉報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和煙花爆竹企業非法生產、經營儲存的,即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和煙花爆竹企業已被責令關閉、停產整頓、停止作業,而擅自進行生產、經營、儲存的;
(三)舉報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和煙花爆竹企業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
(四)舉報隱瞞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和煙花爆竹企業傷亡事故的;
(五)舉報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和煙花爆竹企業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沒有發現,或者雖然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的。
第四條 下列案件不得發放舉報獎勵金: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執法人員(含親屬)在日常監管中發現或辦案過程中發現的案件;
(二)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案件;
(三)舉報人在舉報時沒有留下姓名或聯系方式的案件;
(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為不應獎勵的其他案件。
第五條 安全生產違法案件舉報獎勵金的經費,從財政核撥的辦案經費中列支。
第六條 根據舉報事實的價值、確鑿程度和舉報人的協助調查情況,將舉報分為三個等級:
(一)一級舉報。認定違法事實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違法行為的證據并可以協助查辦活動,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完全相符。
(二)二級舉報。認定有違法事實,已掌握部分違法行為的證據并可以協助查辦活動,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
(三)三級舉報。尚未對違法事實進行直接核實,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證據,僅提供查辦線索,不直接協助查辦活動,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大致相符。
第七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確定的獎勵類別和查辦的安全生產違法案件的案值大小,一次性獎勵有功人員。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各類舉報獎勵額均為查辦安全生產違法案件的罰沒款收入入庫總額的5%以下,屬一類舉報的,每起案件最高獎勵不超過3萬元;二類舉報,每起案件最高獎勵不超過2萬元;三類舉報,每起案件最高獎勵不超過1萬元。
同一案件只對首個舉報人獎勵;一宗案件有多個舉報人同時舉報的,獎金合計總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標準。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獎金可以平均分配,但獎金合計總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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