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安全培訓機構申請四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30萬元以上;
(二)有2名以上專職或者兼職的培訓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并且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
(五)有能夠滿足同期3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60平方米以上。
第十條 申請三級、四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申請書、安全培訓機構設置批準文件或者法人登記證和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材料,經所在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意見后,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核發證。
(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安全培訓機構的教師應當接受專門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執教。
第十二條 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于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30日內向原頒發證書的機構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三條 對安全培訓機構及其教師的考核發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章 安全培訓
第十四條 安全培訓應當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制定的安全培訓大綱進行。
安全監察執法人員,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礦山、冶金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及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相關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按規定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制定。除此以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制定。
第十五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及時指導修編安全培訓相關教材,同時,各地各單位也可以結合實際組織編寫安全培訓實用教材,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每3年組織一次優秀教材的評選,并推廣使用。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優先使用優秀教材。
第十六條 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察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中央企業總部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市、縣兩級安全生產監察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除中央在鄂生產經營單位總部外的和需要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協調組織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省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鄉鎮街辦安全生產監察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所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及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安全培訓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
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培訓,不具備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托安全培訓機構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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