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事故隱患集中排查工作,組織本地區事故隱患集中排查活動,做到屬地排查有方案、有目標、有措施、有督查、有考核。市政府組織的全市性事故隱患集中排查每年不少于1次;縣級市(區)政府(含管委會,下同)組織的事故隱患集中排查每年1~2次;鎮(含街道、開發區,下同)政府組織的事故隱患集中排查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監管部門應當暢通安全生產社會監督渠道,公布舉報電話,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受理、記錄建檔、移送轉辦等制度,明確專人負責。相關監管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核查,并提出處理意見;情況危急的,應當立即到現場核查、處置。
第十二條? 一般事故隱患,由相關監管人員或者其他具備相關知識的人員直接認定。重大事故隱患,按照“誰主管、誰認定”的原則,國家及行業標準有認定依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無具體認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有關監管部門組織相關專業人員認定。對于涉及多領域的重大事故隱患,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組織認定。
第十三條? 相關監管部門應當在每年6月末和12月末分別向本級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和上級監管部門報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排查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將隱患主要情況報送本級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排查未發現新的事故隱患的,經本部門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簽名,實行書面“零報告”制度。在規定期限內未書面報告的,視作“零報告”。
各級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定期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監察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連續“零報告”地區、部門排查治理工作的檢查和指導。
第四章? 重大隱患的整改
第十四條? 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的市、縣級市(區)、鎮三級政府分級掛牌督辦制度。凡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和報上級人民政府(或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經本級政府常務會議審查通過,并明確整改責任單位和跟蹤督辦部門,落實整改與監管工作。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明確的跟蹤督辦部門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整改責任單位,應當下達《整改通知書》,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事故隱患的基本情況;
(二)事故隱患的類別;
(三)法律依據;
(四)事故隱患整改責任單位;
(五)事故隱患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第十六條? 凡列入各級人民政府年度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均應當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并及時通報整改情況。
第十七條? 整改責任單位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應當做到整改措施、管理責任、整改資金、整改進度和應急預案“五到位”,并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整改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整改的機構和人員;
(五)整改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七)其他與整改工作相關的事項。
第十八條? 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整改過程中,整改責任單位應當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確保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立即停產、停業或者停用,并設置警戒標志。
第十九條? 重大事故隱患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相關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整改責任單位的督促指導,及時協調解決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過程中的相關問題。政府分管領導應當參加工作督查。對全市重大事故隱患掛牌整改工作的督查,市政府每年不少于1次,縣級市(區)政府每年1~2次,鎮政府每年不少于2次。相關監管部門對負責跟蹤監管的重大事故隱患進行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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