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高處作業吊籃使用單位應加強吊籃使用管理,不得將吊籃用作垂直運輸工具,嚴禁轉租吊籃。
第二十三條? 高處作業吊籃夜間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自購使用的吊籃必須是經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站確認登記的產品,未經確認和登記的產品嚴禁購置和使用,其吊籃的安裝拆卸和使用管理工作必須按照本規定的有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五條? 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與高處作業吊籃租賃企業和使用單位簽訂安全協議,明確各方安全責任,并對現場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統一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總承包單位應審查吊籃租賃企業、吊籃使用單位施工生產條件和安全生產管理及上崗人員持證的情況;查驗吊籃合格證件及產品型式檢驗報告等相關資料;審核吊籃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逐項落實吊籃維護、日常保養和使用管理各項制度措施的建立情況。
第二十七條? 總承包單位應定期組織吊籃租賃企業、吊籃使用和監理單位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時應下達整改指令,監督隱患單位立即整改。
第二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指導和督促相關施工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吊籃使用管理的情況,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下達停工整改令,對拒不整改的要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高處作業吊籃租賃企業年度安全生產考核
大連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站負責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工作,并按下列內容進行:
(一)企業年內承擔工程數量及每項工程按時上報的情況;
?。ǘ﹫绦邪踩幷隆⑵髽I年內安全生產工作開展的情況;
?。ㄈ┞鋵嵢粘>S護管理及自檢自查整改工作記錄情況;
(四)租賃或出售吊籃記錄臺帳建立的情況;
?。ㄎ澹┳鳂I人員持證上崗及年度全體職工培訓教育情況;
?。┌踩鹿士刂?;
?。ㄆ撸┦薪ㄎ幎ǖ钠渌ぷ髑闆r。
第三十條? 年度考核分為合格、不合格。年內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建委作出決定,停止其在連施工資格,并不得重新申請入連資格。
第三十一條? 各級建筑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按屬地化管理工作要求,加強高處作業吊籃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對違反安全規范要求存在危險作業的要下達整改令,責令立即整改。對存在重大安全險情的要立即采取停工整改措施,并將處理結果報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站。
第三十二條? 市建委每年將定期組織高處作業吊籃專項安全檢查,檢查情況計入企業年度安全生產考核中。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實行,有效期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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