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的管理,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23號)、《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27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抗震設防要求,是指依法確定的建設工程抗御地震破壞的準則和在一定風險水準下抗震設計應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動參數。
本辦法所稱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對工程建設場地進行地震烈度復核、地震危險性分析、設計地震動參數的確定、地震小區劃、場址及周圍地震地質穩定性評價、場區地震災害預測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發展改革、財政、住建、規劃、水利、教育、國土、衛生、交通運輸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做好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工作。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本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項目的抗震設防要求;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抗震設防及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本市國土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關規劃,必須依據地震活動斷層探測和抗震設防要求,充分考慮潛在地震風險。
抗震設防要求必須作為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的必備內容,嚴格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標準進行設計,本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工程勘察、設計、監理和竣工驗收等環節的抗震設防質量監管。
第六條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根據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和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必須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按照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負責項目審批的行政部門應當將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納入建設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審查內容,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未包含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的項目不予審批、核準;屬于備案類項目的,審批部門備案后,應通知同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和確定抗震設防要求的,建設行政部門和其他專業主管部門不得批準設計和施工。
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經費,應當納入工程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在工程建設前期費用中支出。
第七條 本市行政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審批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在基本建設項目計劃申報時,必須到當地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確定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意見。
(二)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頒布的《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依法審核界定:一般建設工程和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
(三)一般建設工程依據《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在5個工作日內依法確定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核發《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意見書》,建設單位按照審核批準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四)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并編制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報省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審定,建設單位按照審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五)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接到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確定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通知后,應當監督建設單位按照經審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不屬于本市審批而在本市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本市縣級以上地震工作部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履行監管職能。
第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必須達到抗震設防要求。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必須按照《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可以不進行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
第九條 下列新建、擴建、改建的重要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并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一)交通工程
1、高速公路和高速鐵路工程;
2、多孔跨徑總長大于等于1000米或者單孔跨徑大于等于150米的公路、鐵路橋梁,長度大于等于3000米的隧道,城市道路上的大跨度橋、高架橋、地下鐵路、地下公路、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工程;
3、I、Ⅱ級干線鐵路的鐵路樞紐建筑、大型站的客運候車樓、一級以上汽車客運站以及一級以上長途汽車站客運候車樓;
4、新建、擴建民用航空機場,4D以上機場中的航空站樓、航管樓、大型機庫項目;
5、二級以上港口客運站和停靠5000噸以上泊位的貨運港口工程(含候船室、碼頭、泊位等)。
(二)能源工程
1、單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或者規劃總容量120萬千瓦以上的火力發電工程(含熱電聯產工程);
2、單機容量10萬千瓦或者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水力發電工程;
3、500千伏以上變電站(所)、開關站,500千伏以上輸電線路大跨越站和重要電力調度中心;
4、大中型抽水蓄能電站和風力發電工程。
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2年修訂】
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2017年修訂】【…
宜昌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武漢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湖北省學校安全條例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飲用水水源地保…
湖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
湖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湖北省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湖北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湖北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
湖北省消防條例
湖北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舉…
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
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