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檔案管理)
貨運站經營者與進站經營業戶簽訂進站經營合同后,同時建立該經營業戶的管理檔案和信譽檔案,掌握進站經營業戶的經營狀況及客戶反映的信用狀況,并及時向區(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 (糾紛調解)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及時調解站內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糾紛,并記錄調解過程及結果。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處理站內道路貨物運輸投訴。
第二十二條 (安全管理)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貨運站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安全生產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并報送區(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備案。
貨運站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操作人員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資格證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方能上崗。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超限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
第二十三條 (綜合管理)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認真做好站內治安、消防工作,維持良好的安全生產、經營秩序,保持站內及周邊市容整潔和環境衛生。
第二十四條 (收費公示)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貨運站經營收費項目,屬于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必須按照經批準的項目范圍和收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 (信息管理)
貨運站信息管理系統應當具備電子信息發布和數據交換功能。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協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貨運市場動態信息收集和發布。具體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監督檢查)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貨運站實施監督檢查時,其工作人員有權向被檢查貨運站了解情況,詢問相關人員,查閱、復制有關材料。被檢查貨運站和相關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情況或者資料。
第二十七條 (監管要求)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貨運站進行檢查時,其工作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出示證件,保守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與被檢查貨運站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 (質量考核)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貨運站服務質量考核體系,定期對貨運站的經營服務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具體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服務質量考核不合格的貨運站,經營者應當自結果公布之日起30日內提交整改方案并及時進行整改,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其整改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投訴處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和糾紛調解機制,受理投訴、舉報,調解糾紛。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調查情況、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三十條 (權利救濟)
貨運站經營者或者進站經營業戶認為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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