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高等學校應當加強學校區域內駐校單位的協調和指導,駐校單位主管審批部門在審批前應當與高等學校協商。駐校單位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第三十一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設置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計劃。普通高等學校應當將對新生的安全教育納入一年級的必選課,并設置學分。中小學校應當開設安全教育課,將安全知識納入日常考試內容。
省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編寫全省統一學校安全教育教材,內容應當包括法制教育、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疾病預防、避災避險、禁賭禁毒、預防侵害等。
第三十二條學校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根據安全教育內容,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習。
第三十三條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配備安全保衛人員。
普通高等學校可以配備專用車輛,用于校園安全巡邏。
第三十四條學校安全保衛人員和保安員應當著裝整齊,配備統一標識,并按照公安機關規定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械。
學校安全保衛人員和保安員有權拒絕與教育教學活動無關的人員進入學校區域;有權要求可能或者已經危害學校安全、影響學校秩序的人員離開學校區域;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和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并采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案件辦理工作;對嚴重危害學校安全的行為,在公安人員未到達現場前,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予以制止。
第三十五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學校應當在教學和住宿等人員聚集區域設置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同時安排人員巡查,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
第三十六條學校應當加強對食堂及水源地的監控和保護。
學校食堂和學校其他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執行進貨索證、查驗、銷售臺賬等制度。
學校食堂和其他食品經營者提供給學生和教職員工的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提供餐飲服務的人員應當持有健康證。
第三十七條學生宿舍禁止使用明火和容易引發火災的電器;確需使用爐火采暖的,應當設專人負責,定時進行巡查。
寄宿制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對學生宿舍實行值班值宿、夜間巡查制度,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條學校應當在重點場所、要害部位安裝自動報警、視頻監控等技防設施。
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實行二十四小時封閉式管理,設立醫務室,并配備保健教師、常用藥品和急救器材。
在中小學校學生晚自習期間,學校應當有負責人和教師值班、巡查。
第三十九條學校組織學生開展校外活動,應當制定活動方案和安全預案,報學校主管部門審批,并通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
學校應當告知學生安全注意事項,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條中小學生未到校或者在校期間未經請假離校的,學校應當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或者其他近親屬,監護人或者其他近親屬應當及時履行監護職責。
未成年學生提前離校的,應當經監護人同意,履行請假手續。特殊情況應當由監護人到校監護學生離校。
第四十一條幼兒園的幼兒用房和游樂廳禁止設置在四層以及四層以上或者地下、半地下建筑內。
幼兒園的游戲用品、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
第四十二條幼兒園應當查驗入園幼兒的預防接種證和體檢證明,建立幼兒健康檔案,按照規定組織幼兒體檢、接種疫苗。
第四十三條幼兒園應當建立幼兒定點定人定時接送的交接制度,教師與幼兒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人當面交接,不得將幼兒交給幼兒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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