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現場環保
(一)禁止在施工現場內攪拌混凝土,易飛揚的建筑材料必須密閉存放或采取覆蓋措施,采取噴水降塵措施抑制拆除時揚塵污染。
(二)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排水溝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經沉淀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網。
(三)施工單位要建立環境保護、環境衛生管理和檢查制度,對現場作業人員進行環境保護、環境衛生等方面的培訓教育。
第七條 作業時間
施工現場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早6時至晚22時施工。因特殊工藝必須在規定時間外施工的工程項目,必須按要求到建設和環保部門辦理審批備案手續。
第二章 加強對施工過程中的監管
第八條 嚴把施工許可現場踏勘環節
凡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現場圍擋設置和地面硬化處理的施工現場,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出具踏勘證明,不予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并依法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理。
第九條 嚴把車輛清潔關
(一)凡未采取車輛清潔措施的現場,由建設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土石方運輸承包責任人進行處理。
(二)運輸車輛帶泥土上路或沿街傾灑的,交通管理部門要予以查扣,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章 施工現場管理的職責分工
第十條 成立檢查監督治理小組。成員單位包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局、市環保局、市交警支隊、雙橋區政府、雙灤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
治理小組職責:研究、修訂、完善施工現場管理的有關制度、規定、辦法;定期召開會議,組織對建筑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分析形勢、排查問題、研究制定應對措施;協調各成員單位解決施工現場出現的突出矛盾、問題;組織實施臨時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協調督導各成員單位履職盡責、做好分管工作。
各縣、自治縣和營子區政府也要成立相應組織,加強施工現場管理。
第十一條 嚴格落實監督管理職責
(一)建設管理部門從施工開始到施工完畢全過程負責建筑施工現場圍擋設置及場內路面硬化、物料堆放、車輛沖洗設施、場地內土方、建筑垃圾苫蓋等工作的落實。
(二)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已完工項目裝修階段占用小區道路和行人公用道路堆放物料執法和管理工作。
(三) 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負責施工揚塵、噪音污染防治工作和夜間超時施工監管治理工作。
(四)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市區土方運輸車輛通行證,對無證運輸、超容積運輸及超型號運輸車輛進行治理處罰。
(五)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建筑施工現場、拆除施工現場、土方清運施工現場周邊道路清潔維護、運輸過程中的建筑垃圾苫蓋、遺撒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配合,工作不主動,互相推諉、扯皮乃至不作為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中心區和全市各建制鎮建成區建筑施工現場管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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