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合理用能
第十一條用能單位應當加強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實現合理用能,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節能計劃,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完成下達的節能目標任務;
(二)建立健全能源計量管理、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等規章制度;
(三)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能源利用狀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建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
對不符合有關節能標準、節能設計規范和高耗能產品單位能耗額標準要求的項目,依法負責審批或者核準的機關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未經批準或者核準,不得開工建設。實行備案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在竣工驗收階段應當進行節能審查。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年綜合能源消耗總量在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
重點用能單位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定期開展能源利用狀況評價和能源審計,對重點用能設備和主要工藝開展不定期監測。
第十四條年綜合能源消耗總量在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工業企業,除遵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設立能源管理崗位,配備專(兼)職能源管理人員,負責管理和監督本企業能源利用狀況,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備案;
(二)企業一級計量率達到百分之百,二級計量率達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三級計量率達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十五條加強建筑規劃、設計和施工過程中的節能管理,建筑建設項目應當推廣節能結構、材料、技術、產品等。
第十六條加強交通節能管理,建設節能型交通體系,優先發展公共交通。
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交通工具,開發和推廣車用代用燃料和清潔燃料機動車輛。
第十七條推進農村能源消費結構調整,開發和發展農村沼氣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新技術,鼓勵使用高效節能的省柴節能器具。
第十八條國家機關和實行財政預算管理的單位應當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節能管理。
第十九條賓館、商場等公共場館應當樹立節能意識、制定節能目標、推行節能管理。
第二十條家庭和個人應當樹立節能意識,倡導家庭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節能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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