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一節? 立 案
第十八條? 執法監察部門對執法檢查發現、受理群眾舉報申訴、上級機關交辦、下級機關報請、其他行政機關移送的安全生產違法案件,應當進行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予以立案調查。
第十九條? 執法監察部門查處安全生產違法案件,立案條件必須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查處:
(一)發生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事故的;
(二)從事涉及安全生產有關活動,需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認證而未經批準、認證的,或者未取得相應資格的;
(三)已取得安全生產有關事項的批準、認證,但已不再具備相應的條件的;
(四)存在重、特大事故隱患的;
(五)群眾舉報、投訴,有證據證實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六)在監督檢查中已認定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有嚴重違法行為的;
(七)有證據證明當事人有偽造、涂改、非法轉讓、出租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有關證照行為的;
(八)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在安全生產服務工作中弄虛作假,或出具虛假證明的;
(九)發現有關部門、單位及其人員在申報安全許可事項中弄虛作假,或有欺詐行為的;
(十)發生事故隱瞞不報、或虛報或故意拖延不報的;
(十一)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權立案查處的案件。
第二十條? 對擬立案查處的安全生產違法案件,執法人員應當填制《立案審批表》,并附案件相關材料,報本單位負責人審批,批準之日為立案時間。
一般違法行為案件,由案件辦理人員填制《立案審批表》,經執法監察部門負責審理案件的負責人審核,由執法監察部門負責人審批,報安全監管局法制工作機構備案;嚴重違法行為案件,由案件辦理人員填制《立案審批表》,經執法監察部門負責人審核,報安全監管局分管執法監察部門的負責人審批同意后,報安全監管局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 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其他急需查處的安全生產違法案件,可以先行調查取證或采取臨時措施,但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補辦立案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對已經批準立案的案件,執法監察部門不得隨意終止、撤銷。確實需要終止或者撤銷的,應當寫出書面報告陳述理由,經批準立案的負責人同意。
第二節? 調查取證
第二十三條? 對已經批準立案的案件,立案審批人應當指定2名以上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取證。
第二十四條? 案件辦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本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的。
案件辦理人員的回避,由派出調查的負責人決定;執法監察部門負責人的回避,由安全監管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回避決定作出前,案件辦理人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
第二十五條? 進行案件調查取證時,案件辦理人員應當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證據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一)書證;
(二)物證;
(三)當事人的陳述;
(四)證人證言;
(五)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六)視聽資料;
(七)鑒定結論;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作為證據的其他資料。
事故調查報告不能代替事故現場調查筆錄、勘驗筆錄、詢問筆錄等調查證據。
第二十六條? 對收集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核實方可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未經查證核實的不能作為違法事實和定案的證據。
第二十七條? 案件辦理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可以依法向案件當事人、見證人等有關知情人員進行調查詢問。
詢問調查應當制作《詢問通知書》,通知當事人;詢問調查應當制作《詢問筆錄》,記載詢問的時間、地點和情況,并由被詢問人和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要求補正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執法人員應當在《詢問筆錄》上注明原因并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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