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因工負傷職工舊傷復發有爭議的因果關系確認;
(八)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
(九)因工傷與疾病界限不明的因果關系確認;
(十)用人單位或相關部門委托的以下鑒定:
1.用人單位、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超過工傷認定時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能受理認定,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的;
2.非法的用人單位和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單位,其雇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
3.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后,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
(十一)符合其他受理條件的:
1.其他省、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委托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
2.其他由勞動仲裁、法院、信訪等部門委托按工傷鑒定標準鑒定處理的。
第四章 鑒定的申請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受理范圍的,可向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三條 申請因工負傷、患職業病勞動功能障礙程度鑒定,應按規定填報鑒定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用人單位填報鑒定申請的
1. 填寫《工傷、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表》1份,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粘貼職工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2. 勞動保障或人事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或以前的工傷認定手續)原件并復印件各1份;
3. 職工居民身份證原件并復印件各1份;
4. 職工完整的連續的原始病歷、診斷證明、理化檢驗報告等資料;
5. 屬職業病的,須提供《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原件并復印件;屬精神病的,須提供市精神病診斷組的《精神醫學鑒定書》原件并復印件。
(二)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并填報鑒定申請的
需提供材料同前款。《工傷、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表》可以不蓋用人單位公章,但須提供用人單位全稱、地址、郵編、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第十四條 申請因工負傷、患職業病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應按規定填報鑒定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用人單位填報鑒定申請的
初次申請勞動功能障礙程度鑒定的,可同時申請將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一并進行。
已經做過勞動功能障礙程度鑒定,需申請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級鑒定的,提供材料應在申請勞動功能障礙程度鑒定材料基礎上,另附《工傷、職業病鑒定結論通知單》(以前的鑒定結果)原件并復印件各1份;
(二)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并填報鑒定申請的
需提供材料同前款。《工傷、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表》可以不蓋用人單位公章,但須提供用人單位全稱、地址、郵編、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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