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安全生產保障
第一節 基本安全保障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一)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建立健全和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三)依法建立適應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每季度至少組織督促、檢查一次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完善應急救援條件,開展應急救援演練,并按規定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備案;
(七)及時、如實按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處理的有關工作;
(八)實行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管理,定期公布單位安全生產情況,認真聽取和積極采納工會、職工關于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和要求。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采用先進的工藝裝備,利用有效的管理技術和手段,加強生產經營活動過程的監測監控,及時制止不安全行為和消除安全隱患,確保生產經營活動安全。
第十六條 建立礦山、危險化學品、建設施工、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制度。安全生產費用由生產經營單位按規定提取,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安全生產。安全生產實際發生的費用列入生產經營成本。具體管理辦法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稅務等部門制定。
對礦山、交通運輸、建設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用于事故發生后搶險救援、調查處理等所需費用的補充。風險抵押金收繳及管理辦法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查手續。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辦理行政許可,不得開工建設;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八條 居民區、學校及其他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距離范圍內不得新建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及設施。
在下列區域內不得新建居民區、學校及其他公眾聚集的場所:
(一)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區域安全距離內;
(二)重大危險源可能危及的區域;
(三)礦區塌陷可能危及的區域;
(四)尾礦庫(含固體廢棄物堆場)可能危及的區域;
(五)燃油和燃氣長輸管道安全距離內;
(六)電力設施保護區域內;
(七)其他危險區域內。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建設單位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和程序擅自要求施工單位變更施工設計、縮短工期或者直接指揮施工人員,影響安全生產。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礦山、建設施工單位,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道路和水上客貨運輸經營單位等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單獨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照3‰的標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少于2人;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或者職業安全經理人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屬單位的,其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分別獨立設置和配備。
第二十一條 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依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進行培訓考核,取得統一的安全合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前款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進行培訓考核,取得統一的安全生產培訓證書。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建立規范的從業人員培訓教育檔案,未經教育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由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機構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培訓,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持證上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資格證書的頒發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應當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特種作業培訓機構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條件進行資質認定,未經認定的培訓機構不得開展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特種作業培訓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將資質范圍內的培訓項目委托給其他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單位,不得接受其他未經認定的培訓單位掛靠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培訓,不得超越培訓資質范圍開展特種作業培訓,不得違規代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件。
特種作業培訓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大綱的要求開展培訓工作,保證培訓內容、時間和質量,并建立規范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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