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建設單位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相關審批管理程序及地下管線的安全保護制度。
(一)不得將施工項目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及無相應資質的單位。
(二)工程規劃設計前,應向地下管線綜合信息檔案管理機構、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查詢取得施工現場地下管線現狀信息資料。尚無地下管線現狀信息資料的區域,應當委托相關單位對地下管線工程現狀進行測繪。
(三)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資源環境、城市重要基礎設施以及危險性較大的的地下管線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應當組織專家論證。
(四)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有關地下管線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五)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地下管線現狀信息資料,因提供施工現場地下管線信息資料不及時、不齊全、不準確而造成施工破壞地下管線,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六)地下管線工程施工時,應委托測量單位在覆土前進行竣工測繪,同步編制竣工圖,連同報廢、漏測的地下管線信息及時向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確保地下管線工程信息準確。
(七)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后應組織竣工驗收,未經竣工驗收的,不得交付使用。
(八)委托監理單位對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實施安全監理。
(九)在組織項目施工前,應與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職責。
(十)凡是涉及地下管線的施工項目,要召集管線權屬單位、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召開安全施工協調會,對安全施工作業職責分工提出明確要求。
第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審查地下管線安全保護措施,并提出審查意見。對涉及地下管線的施工現場實行旁站式監理,并作好監理記錄。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地下管線事故隱患時,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一)在組織項目施工前,應查閱有關資料,全面摸清項目涉及區域地下管線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專項施工方案、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方案,與地下管線權屬單位聯合建立應急救援機制,配備應急搶險隊伍和裝備。
(二)現場造成地下管線破壞事故時,必須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立即報告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建設單位及有關單位,應積極配合搶險恢復。
(三)地下管線施工方案及防護措施,必須經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和項目經理簽字審批,報經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同意后方可組織施工。
(四)地下管線施工存在事故隱患時,應向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報告,由建設單位組織有關單位及時消除隱患。
(五)嚴禁在不明情況下,進行地面開挖作業。因措施不全面、執行不力或無保護措施導致地下管線破壞的,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六)不得將涉及地下管線的施工項目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及無相應資質的單位。
第十條 規劃部門應當及時將地下管線普查資料、竣工資料、補測補繪資料輸入系統,為政府決策、應急指揮提供信息,實現動態管理和信息共享。
應當建立地下管線信息查詢制度,按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向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第十一條 涉及地下管線的施工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資料時,將下列資料一并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擬開挖基坑寬度、深度,周邊管線類型及示意圖;
(二)涉及地下管線的專項施工方案和防護措施;
(三)專項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四)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凡未經備案擅自進行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并責令立即停止施工;因擅自施工造成事故的,嚴肅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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