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中,應當對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進行論證。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下列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
(一)礦山建設項目;
(二)生產、經營、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四)《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火災危險性為甲類的生產建設項目;
(五)《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規定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為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的建設項目;
(六)國家和省規定為危險或者危害因素大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書》。《安全預評價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對公共安全影響的定性、定量評價;
(二)預防和控制主要危險、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評價;
(三)可能造成職業危害的評價;
(四)安全對策措施、安全設施設計原則;
(五)預評價結論;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 《安全預評價報告書》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外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應當對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以及安全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在安全預評價完成后,還應當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進行企業的設立審查。
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設立審查,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存儲企業的設立審查,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章 安全設施的設計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
第十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依據《安全預評價報告書》編制安全專篇。安全專篇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設計依據;
(二)建設項目概述;
(三)建設項目周邊安全環境分析;
(四)建筑及場地布置;
(五)生產過程危險、有害因素分析;
(六)安全設施設計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情況;
(八)安全專項投資概算;
(九)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對策及建議采納情況;
(十)預期效果以及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十一)國家和本省規定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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