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有防塵供水系統,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統,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有防滅火系統,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燃發火的措施,井上下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水害威脅的礦井有探放水設備;
7.礦井由雙回路電源線路供電,嚴禁由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向井下直接供電,年產6萬噸以下的礦井采用單回路供電時有備用電源且其容量滿足通風、排水和提升的要求,井下電氣設備的選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過流、漏電保護裝置,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采用專用變壓器、專用電纜、專用開關,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
8.礦井提升使用礦用提升絞車,且保險裝置和深度指示器裝設齊全;立井升降人員使用罐籠或帶乘人間的箕斗,并裝設防墜裝置,斜井機械升降人員使用專用人車或架空乘人裝置,專用人車裝設防跑車裝置,使用檢測合格的鋼絲繩,帶式輸送機使用礦用阻燃膠帶,設置安全保護裝置;
9.有通達礦內外、井上下和重要場所、主要作業地點的通信系統;
10.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爆破工作由專職爆破工擔任;
11.使用安全標志管理目錄內的礦用產品應有安全標志;
12.礦井配備足夠數量的自咳器;
13.有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井上下對照圖,巷道布置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井下運輸系統圖,安全監控裝備布置圖,排水、防塵、防火注漿、壓風、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統圖,井下通信系統圖,井上、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井下避災路線圖等,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實際情況的作業規程。
(七)露天煤礦的安全設施、設備和工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露天采場主要區段的上下平盤之間設置人行通路或梯子,并按有關規定在梯子兩側設置安全護欄;
2.按規定設置柵欄、安全擋墻、警示標志;
3.實行分臺階開采,臺階高度符合有關規定,最終邊坡的臺階坡面角和邊坡角符合最終邊坡設計要求;
4.電氣設備有過流、過壓、漏電、接地等保護裝置;
5.爆炸材料的管理、使用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6.有工程、水文地質勘查、測繪工作和邊坡穩定性評價資料并制定邊坡穩定措施;
7.有防排水設施和措施;
8.地面和采場內的防火措施符合有關規定,開采有自燃傾向的煤層有防滅火系統;
9.有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地形地質圖,工程地質平面圖、斷面圖、綜合水文地質平面圖,采剝工程平面圖、斷面圖,排土工程平面圖,運輸系統圖,輸配電系統圖,通信系統圖,防排水系統及排水設備布置圖,邊墳監測系統平面圖、斷面圖,井工老空與露天礦平面對照圖等。
三、申請材料
第十二條初次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煤礦企業(企業證)提供的文件、資料:
1.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2.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制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3.各種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室會議制度、井工煤礦入井檢身制度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領導干部下井帶班制度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各專業工種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4.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制件);
5.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國有重點煤礦企業各專業副總工程師以上領導、其他各類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生產、技術三個副職);
6.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7.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
8.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9.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礦山救護隊資質證書或與有資質證書的礦山救護隊簽訂的救護協議; 10.工商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驗原件收復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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