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約談內容。
(一)對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重要安全生產工作任務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整改的約談。聽取被約談責任單位負責人或責任人加強基層基礎管理工作情況,包括機構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安全檢查、安全投入、隱患整改排除、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設和貫徹執行情況,改進措施,整改時限,資金籌措及整改責任落實等情況匯報。
(二)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約談。聽取被約談責任單位負責人或責任人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事故發生經過、事故現場應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應汲取的事故教訓、采取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措施和承諾。
(三)對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建設的約談。聽取被約談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對現狀及原因分析,采取對策措施,責任體系建設等情況匯報。
(四)約談小組要指導幫助被約談單位查找存在問題,提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建議和要求,并督促落實。
第九條? 約談程序。
(一)約談前,由組織單位發出書面通知,通知書上應注明被約談單位名稱,被約談人姓名、約談事項、約談時間、約談地點、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等。
(二)約談時,組織單位要安排專人記錄,形成約談書面備忘錄或會議紀要,并及時發送有關單位。
(三)約談后,被約談人要將約談要求落實情況在15個工作日以內書面形式報告約談小組各成員單位。
第十條? 約談時限。
(一)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約談在事故等級、性質確定后15日內。
(二)對上級人民政府及安委會部署的重要工作的約談在要求的期限或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期后10日內。
第十一條? 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不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單位和個人將進行通報批評,并按有關規定追究被約談人的責任。因約談事項未落實或落實不到位而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要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理上限,追究被約談人責任。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2010年2月15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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