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安裝電梯應當配備視頻監控設施。本辦法發布前已安裝使用的電梯,有條件的應當加裝視頻監控設施。
第二十一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購置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電梯,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電梯安裝、改造、維修。
第二十二條 電梯經監督檢驗合格,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到當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在用電梯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其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滿一個月前,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電梯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四條 電梯報廢或者停用一年以上的,或者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發生變更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報廢、開始停用、變更后的三十日內,到當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電梯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電梯,業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物業服務企業交納電梯運行費;對不按規定交納的,由物業服務企業依法追繳。
電梯運行費用于相關電梯日常管理、維護保養、直接物質損耗以及電梯檢驗等費用。電梯運行費應當單獨立賬專款專用,出現結余的,應當結轉使用,可以用于電梯的更新、改造和維修,不得挪用。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電梯運行費收支情況。
第二十七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利用電梯張貼商業廣告的收入,應當用于電梯的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
第二十八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并采取下列電梯安全管理措施:
(一)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健全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三)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四)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隨時與使用管理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系;
(五)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明顯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六)制定電梯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國家有關電梯使用規則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電梯運行日常檢查,并做好記錄;
(二)及時提出電梯定期檢驗申請;
(三)妥善保管電梯層門、機房及電源鑰匙等;
(四)督促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定期檢修、保養電梯;
(五)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權作出停止使用的決定,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六)遇有火災、地震等影響電梯安全運行和電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發性事件時,應當迅速采取措施,停止電梯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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