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業因關閉、破產等原因停止生產時,由企業提出申請,經安監部門批準后,退還已繳納的風險抵押金。企業停止生產時遺留有安全隱患的,由安監部門責令限期消除后,方可退還已繳納的風險抵押金。
?。ㄎ澹╋L險抵押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七條風險抵押金的使用
?。ㄒ唬┢髽I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以下生產安全事故的,所繳納的風險抵押金轉作事故搶險救災資金,由安監部門統籌管理使用,企業所繳風險抵押金轉作救災搶險資金后,應在接到安監部門通知后30日內按規定標準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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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年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發生2次及以上死亡1-2人生產安全事故,所繳風險抵押金全部轉作救災搶險資金。當年發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傷3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所繳風險抵押金的50%轉作救災搶險資金。當年發生重傷1-2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每發生一起所繳風險抵押金的15%轉作救災搶險資金。
2、本年度企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安全生產要求的一次扣除風險抵押金的50%,存在一般安全隱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安全生產要求的一次扣除風險抵押金的20%。
3、企業發生重傷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或虛報,一經查實,所繳風險抵押金全部轉作救災搶險資金。
?。ǘ┢髽I安全生產投入嚴重不足,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由行業管理部門、安監部門安排該企業所繳風險抵押金強制投入。
?。ㄈ┢髽I連續3年未發生重傷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經同級安監部門批準,可減半繳納風險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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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髽I正常處理生產安全事故和善后工作所發生的費用由企業自行負擔,不包括本辦法所稱的救災搶險資金。
第八條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國家和行業標準執行。
第九條本辦法由市安監局、市財政局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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