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提高城市排水的收集率、處理率和利用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城市排水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排水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集中處理、循環利用和建設、維護、管理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市城市排水管理機構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城市排水方面的具體管理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城市排水設施建設資金。
鼓勵社會力量建設、經營城市排水設施。支持相關新技術、新成果的推廣和應用。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使用和保護城市排水設施,有權制止和舉報違法行為。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市排水專項規劃。
城市排水專項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規劃;
(二)再生水利用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規劃;
(三)其他內容。
城市排水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八條 城市排水專項規劃由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排水專項規劃一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或者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九條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排水專項規劃,制定城市排水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進行城市建設,應當控制和預留城市排水設施的規劃用地。
第十一條 城市排水設施應當與城市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城市排水設施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城市排水專項規劃。
城市排水設施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報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應當于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城市排水設施工程設計方案向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未按照城市排水專項規劃要求設計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節約用水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用水許可手續,供水主管部門不予供水。
第十三條 城市排水設施的設計、施工及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城市排水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
城市排水設施工程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排水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15日內向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在城市排水設施周邊3米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打樁、開挖、爆破、堆放超過地面限載的重物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制定保護城市排水設施安全的可行性方案,并征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的同意。
敷設地下管線需穿越、改建或者遷移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同意并承擔重建、改造費用。
第十六條 新建城市排水設施,應當符合城市污水、大氣降水分流和再生水利用的要求。
對既有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當逐步進行城市污水、大氣降水分流和再生水利用改造。
禁止城市污水管道和大氣降水管道混接。禁止再生水供水管道與自來水管道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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