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中央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所屬單位,市屬企業及其所屬單位在電子數據申報的同時,要將兩份文本申報表報送所在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其中一份由縣(市、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上報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
其他用人單位在電子數據申報的同時,要將文本申報表報送所在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用人單位在上報后如發現填寫有誤,應向原申報機關提出變更申請,重新填寫電子數據和申報表后,依程序重新申報。
在本辦法頒布實施前,已經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的用人單位,應重新填寫電子數據和文本申報表,依程序向所在地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重新申報。
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轄區內用人單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管理檔案,內容包括轄區內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單位的數量、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行業及地區分布、接觸人數、防護水平和管理狀況等,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更新。
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轄區內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管理檔案在每年年底前匯總上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第九條 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用人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后5日之內,出具《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回執》。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項目,應當在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申報。
用人單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后,因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等的變更導致所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向原申報機關進行變更申報。
用人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改變的,應當在改變后30日內向原申報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用人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于生產經營活動終止10日內向原申報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一條 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不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 長治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開展對全市用人單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情況的抽查和定期監督檢查,對縣(市、區)職業病危害申報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并組織對縣(市、區)申報工作的考核。
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申報的日常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對積極參加職業病危害申報、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和管理工作突出的用人單位,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予以表彰。
對于用人單位不按照本辦法要求申報,將依照《職業病防治法》中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并取消其安全生產方面的評優資格。
第十四條 政府法制機構對職業病危害申報中的行政執法行為依法進行監督,依法辦理涉及職業病危害申報的行政復議案件。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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