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架空索道安全運營與監察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客運架空索道的安全監察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行的各種客運架空索道。
第三條 客運架空索道的運行實行《安全使用許可證》制度,客運索道站,須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后,方準投入運營??瓦\架空索道《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和監督工作,由勞動部負責。
第四條 勞動部、機械電子工業部委托的“國家客運架空索道安全監督檢驗中心”(下稱“索道安全中心”)承擔客運索道設計安全審查、客運索道安全檢驗及管理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考核、培訓工作。
第五條 省級勞動部門負責對《安全使用許可證》的申請進行預審,當地勞動部門協助省級勞動部門做好日常的安全監督工作。
第六條 各客運索道站(公司)負責客運索道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運營
第七條 索道站站長(經理)必須持有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局頒發的索道安全管理資格證書,具備該單位客運索道的專業知識和一定的工作經驗,對保證索道的安全運營全面負責。
第八條 索道站必須具有根據安全規范所制定的設備操作規程、各種保障安全運行的有關規定,以及各類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度。
第九條 索道站(公司)站長(經理)、技術人員、司機、鉗工、電工等應接受業務培訓和安全知識教育,每兩年考核一次。
第十條 索道站必須建立專職或兼職的急救隊伍,負責在客運索道發生事故時對乘客進行緊急營救。
第十一條 GB12350-90《客運架空索道安全規范》所規定的檢查、調整、救護演習、運行參數、運行持續時間、輸送人員數以及所發生的特殊事件,都應記入作業日記。由索道站站長和負責該項工作人員認可,并建檔保存。
第十二條 索道站(公司)每年要向上級主管部門、省、市(地)勞動部門和索道安全中心提交運行報表或報告,遇特殊事故發生時,要及時提出報告。
第三章 安全監察
第十三條 新建與改建的客運索道,設計應符合《 客運架空索道安全規范》的要求,經索道安全中心組織審查同意后才能制造與施工。
第十四條 索道工程竣工后,由索道站向省級勞動部門提出《安全使用許可證》申請,經省級勞動部門預審同意后,索道站再向索道安全中心提出驗收申請,由索道安全中心進行檢測驗收,檢測驗收合格報勞動部發給《安全使用許可證》后,方可正式運營。
第十五條 本規定頒發前已經運營的客運索道,在本規定頒發后半年內,由各索道站在自檢的基礎上,按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補辦《安全使用許可證》。對于不符合發放《安全使用許可證》條件的索道,由勞動部門視具體情況令其停止運營或限期整改達到要求。
第十六條 運營《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為二年,有效期從《安全使用許可證》批準生效之日算起,《安全使用許可證》期滿后,索道仍需繼續運營的,應在期滿前一個月進行復查,復查合格后,更換新證書。
第十七條 索道安全中心和省級勞動部門對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可進行不定期抽查,抽查時間在半個月前通知索道站。
第十八條 索道設備大修后,索道站應報告主管部門及省級勞動部門派人前往進行檢查。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九條 客運架空索道的設計、制造、安裝、施工、運營等部門,由于違反國家法令、標準、規范及其他有關規定造成運營時人身傷亡及設備損壞,由勞動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并追究其領導及當事人的責任,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索道,勞動部可注銷其《安全使用許可證》。
1、因設計、制造、管理等問題導致發生重大人身傷亡事故,并在整改限期內達不到安全要求的;
2、經復查或抽查,不符合《安全使用許可證》發放條件,并在整改期限內達不到安全要求的;
3、嚴重違反客運架空索道安全規范的。
第二十一條 對于沒有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而違反本規定自行投入運營的索道,勞動部門有權責令其停運,并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 安全監督檢驗人員必須奉公守法,認真檢測,對于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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