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筑廳)、公安廳(局):
根據《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職責任務》(綜治委〔1991〕2號文件)中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加強住宅建筑的安全防范設計工作,現就設計中應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規定如下:
一、各設計單位應切實加強住宅建筑的安全防范設計工作,要根據住宅建筑類型、項目及所在地居民習俗,在綜合考慮抗震、防火等要求的前提下,精心設計,做出符合國情,經濟、適用、安全度高的設計。
二、住宅建筑安全防范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居民住宅的分戶門應設置鋼質或鐵質等抗破壞性能高的安全門,并于門上安裝雙面“三保險”鎖具;
2.未設置院子的住宅底層的外墻窗、陽臺,通往外廓公共走道的窗以及外墻窗窗口下緣距相連屋面高差小于2米時必須設置鋼條直徑不小于12毫米、鋼條間距不大于110毫米的防護柵欄;
3.住宅底層院子的圍墻高度應不低于2米;陽臺和雨篷的設計應采取防止攀登或鄰戶跨越的措施;
4.與樓通高的豎向管道不宜露出戶外。必須裝在戶外的管道,其位置應盡量遠離陽臺、窗口的邊緣,并采用白鐵皮或玻璃鋼制品;
5.戶外電閘箱設計要考慮加鎖的可能;
6.通向陽臺的門、窗及樓道的分戶門的周邊墻體設計要考慮用戶自行裝設防護裝置的可能;
7.屋面和管道溝的檢修口不得設置在室內或底層院內;
8.在單幢高層住宅樓或樓群院落設計中要考慮至公寓式管理的需要,根據條件在住宅底層或院落內設置治安執勤、報警監控值班室。在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前提下,樓群院落可考慮設置不低于2米的圍墻。
三、各級建筑設計主管部門要把住宅建筑的安全防范設計的優劣,作為評定設計質量、評選優秀設計,考核設計單位的一項重要指標。
四、各設計單位要切實加強住宅建筑安全防范設計審核工作,單位內各級質量審核部門要嚴格把關,凡不符合本規定的設計文件不得出圖。各級建筑設計主管部門應會同當地公安部門對設計單位完成的住宅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規定的設計文件責成原設計單位修改,否則不準
交付施工。
五、改建、擴建住宅的設計項目參照本規定執行。
六、凡缺少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已建住宅,由產權部門根據條件,分期分批安排解決。
七、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執行。在此前已經出圖尚未實施的項目可參照本規定要求,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做必要修改。
在執行中有何意見請與建設部設計管理司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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