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城市建設項目監督管理試行辦法
發 文 號:萍府發〔2010〕7號
發布單位:江西省萍鄉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10-07-15
實施日期:2010-07-15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城市建設項目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視情節輕重實行責任追究:
?。ㄒ唬┪匆婪㈨?,或未辦理規劃、土地、環保、城建等手續,擅自投資建設的;
(二)未依法組織招標投標活動,或工程預算未經財政評審進行招標活動的;
(三)未經相關部門審查簽訂合同的,或簽訂合同時未執行押證制度的,或合同管理不嚴造成重大后果的;
(四)不按規定程序變更工程或確認隱蔽工程工作量的;
?。ㄎ澹┻`反資金帳戶管理規定的,或違規撥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結算款、質保金的;
?。┳钃?、干擾監管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
?。ㄆ撸`規、違法行為或重大安全事故隱瞞不報的;
?。ò耍┬枰M行責任追究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城市建設項目單位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實行責任追究:
(一)對建設項目監管不力,造成建設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程序不到位、嚴重違規的;
(二)未正確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工程建設重大損失或浪費的,或發生重大安全和質量事故的;
?。ㄈㄔO項目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責任追究不到位的;
?。ㄋ模└蓴_下屬單位建設項目工程招標投標、物資采購活動的;
?。ㄎ澹┬枰M行責任追究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具有城市建設項目相關管理職能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實行責任追究:
(一)在項目審批、監督管理過程中失職瀆職造成重大后果的;
(二)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建設項目工程,為個人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ㄈ┬枰M行責任追究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條規定的單位和人員實行下列責任追究:
?。ㄒ唬┴熈钭鞒鰰鏅z查;
(二)通報批評;
(三)責令限期整改;
?。ㄋ模┙o予行政處分;
?。ㄎ澹嫵煞缸锏?,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單獨適用,也可合并適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新增工程讓利幅度,是指中標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由于變更或其它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清單(招標時)以外項目增加的工程量的讓利比例;其讓利比例應參照中標價與財政評審控制價之間比例執行,讓利幅度=(1-中標價/控制價)×100%。
第三十條市本級投資5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各縣(區)、萍鄉經濟開發區的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0年07月15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