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零售單位申請領取《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營業執照或者工商預核準登記注冊原件和復印件,原件和復印件核對無誤后許可機關存留復印件;
(三)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核發的主要負責人安全資質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原件和復印件核對無誤后許可機關存留復印件;
(四)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原件和復印件核對無誤后許可機關存留復印件;
(五)零售場所周邊安全條件說明及平面示意圖;
(六)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清單及張貼安全警示標志清單;
(七)負責人崗位責任制、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銷售人員崗位責任制、購銷管理制度、存放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許可機關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本辦法規定范圍的,即時出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改的錯誤的,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更正后符合本辦法規定要求的,即時出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受理通知書》;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5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予以受理,出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受理通知書》。
第十五條 許可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將受理情況在本機關網站和辦公地點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相關的申請書、審查書等文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格式制發。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相關的申請書、審查書等文書由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格式制發,電子版可從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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