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加強部門協調。充分發揮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的作用,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成員或聯絡員會議,協調解決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共同推進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各地也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協調。
第十三條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各設區市和機動車保有量較大的縣(市),應根據當地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實際需要,切實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管能力建設,提供必要的資金和設備保障,確保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順利進行。
第十四條加強技術研發和推廣。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清潔能源、綠色交通和暢通工程等方面的技術研究,開發、推廣先進適用技術。積極引進和推廣使用先進適用的機動車排氣檢測設備和油氣回收綜合治理技術,鼓勵研究開發適合我省實際的技術和方法。
第十五條加強宣傳教育。大力宣傳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重要意義,提高機動車所有人和駕駛人員的認識,鼓勵公眾參與和監督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結合“世界無車日”活動,大力倡導“少開一天車”和“綠色出行”,廣泛開展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宣傳,形成政府引導、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本細則由省環保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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