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公共消防設施建設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根據城鄉發展的需要及時依法調整。
第十五條? 消防規劃確定的公共消防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政府依法決定調整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規劃另行確定適當地點。
第十六條? 城鄉消防安全布局應當科學、合理,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及時調整、完善。
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應當與其他基礎設施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并保持完好有效。
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及時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十七條? 全國重點鎮、省重點中心建制鎮應當設立消防站;有條件的鄉鎮可以建立消防站,地域相近的,可以統籌規劃建立;其他鄉鎮應當建立消防點。
消防站的設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配備消防車輛、器材裝備、火災報警和消防通信指揮系統等設施。消防點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裝備。
統一規劃的農村住宅區,應當設置必要的消防設施。
第三節? 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審核或者備案抽查。
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依法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備案的建設工程,備案后經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
確需修改工程消防設計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施工。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驗收或者報送備案。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依法應當進行消防備案的建設工程,備案后經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受理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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