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種巷道的維修、修復工作必須編制專門安全措施,并報礦井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2.煤礦井下各類巷道高度不得低于《煤礦安全規程》第21 、22 條規定,支護應完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進行維修。
3.修復舊巷道時,必須首先進行瓦斯檢查和通風,各類氣體的濃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后,方可操作。
4.在有車輛運輸的巷道中進行巷修工作時,要設置警示標志,注意來往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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