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辦理工程安全監督手續。
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手續時提供以下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施工中標通知書和監理中標通知書;
(二)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臨時設施規劃方案和已搭建情況;
(三)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使用計劃;
(四)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設置計劃;
(五)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擬進入施工現場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型號、數量;
(七)建筑施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憑證;
(八)施工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格證明材料;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查驗建設單位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情況,對未辦理安全監督手續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出示有效證件,有權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三)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責令限期改正;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停施工;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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