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障方案應當主要包含下列內容:
(一)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車通道、室外消防水源、室內消防供水以及安全疏散保障措施;
(三)施工現場辦公、生活用房等臨時建筑物的搭建方案;
(四)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管理制度;
(五)滅火、應急疏散預案;
(六)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各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組織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消防安全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施工現場防火安全管理,工地防火檢查,施工現場動用明火審批,義務消防隊訓練,材料倉庫、木工間、機修間、電焊間、油漆間、職工宿舍、食堂間等特殊重點部位防火管理等內容。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具體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消除消防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消防安全事故。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在建設工程施工前,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內容的安全生產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設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的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保證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所需資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對列入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中屬于消防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以及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等部位,設置明顯的符合國家標準的消防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保證施工現場建筑內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符合消防安全標準要求,并保持其暢通。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分別設置施工現場的辦公區、生活區與作業區。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員工宿舍。
施工現場的臨時建筑物內(生活區食堂除外)禁止使用電熱器具和燃氣用具,生活區食堂內使用電熱器具和燃氣用具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施工現場的臨時建筑物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采用易燃材料進行搭建和內部分隔。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消防安全標準和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障方案,設置臨時的室外消防水源、室內消防供水設施、消防車通道。
臨時室外消防水源和室內消防供水設施必須完整有效。在建設工程的正式消防給水系統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
禁止在臨時消防車通道上堆物、堆料,禁止擠占臨時消防車通道。
第二十三條 施工現場設置的施工升降機,應當符合消防安全管理的有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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