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若干規定
發 文 號:南寧市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14號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08-03-28
實施日期:2008-05-01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逐步推廣和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實施遠程視頻監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遠程視頻監控系統的建設工作。施工單位安裝使用該系統所需的費用,從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中開支。
政府重點建設工程、十層以上高層建筑或單體工程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項目,應當安裝使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遠程視頻監控系統。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在相關合同中明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對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工程質量和施工現場管理的責任及責任人。
施工過程中不得更換施工現場負責人。確需更換的,應當自更換之日起三日內報原辦理工程安全監督手續的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納入監理范圍。發現不符合國家、自治區及本市有關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要求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是對施工質量、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實施監理的第一責任人,其職責包括:
(一)及時組織深基坑、樁基礎、地基基礎、高大模板、主體結構、重要結構部位等分項、分部工程的驗收并履行相關質量安全監理職責;
(二)對工程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以及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應當及時發出整改通知書,并負責督促整改;
(三)對施工單位、檢測機構等在工程建設參建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及時上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
(四)按要求簽署相關質量、安全等驗收文件;
(五)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八條 項目經理是代表施工單位全面負責工程項目施工質量、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的第一責任人,其職責包括:
(一)依據備案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組織施工;
(二)在深基坑、樁基礎、地基基礎、高大模板、主體結構、重要結構部位等分項、分部工程驗收及竣工驗收時到場并履行相關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三)按要求簽署相關質量、安全等驗收文件;
(四)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資料收集應當與施工進度同步。施工、監理等單位各級技術管理人員應當對前述資料按照有關要求填寫、校核、審定、整理,并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主要負責監督檢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以及作業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的情況。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向項目經理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每個施工班組應當配備安全巡查員,負責班組內安全生產的巡視,及時制止作業人員違章作業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生產設備操作人員應當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