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開發利用水運資源,加強航道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保障航道安全暢通,根據《江蘇省航道管理條例》《蘇州市航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與航道(長江航道除外)有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航道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按國家通航技術標準規劃的水路運輸通道,其管理范圍包括水域、河床、通航凈空,以及岸堤(護岸)、船閘、助航標志、服務區(站)、停泊錨地、綠化建設用地等設施。
第三條 市、縣級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航道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航道管理機構負責航道的具體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國土、水利(水務)、市容市政、園林和綠化、農業、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四條 航道是社會公益性基礎設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航道的建設、養護和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航道網規劃應當按照城鄉總體規劃、防洪規劃、綜合運輸網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和水路運輸發展的實際,根據統籌兼顧、綜合利用的原則以及建設與國家、省水運主通道相銜接的高等級航道網的需要組織編制。
第六條 航道網規劃包括市級干線航道網規劃和縣級市(區)航道網規劃。
市級干線航道網規劃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和水利(水務)等部門編制,經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及專家論證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縣級市(區)航道網規劃由縣級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規劃和水利(水務)等部門編制,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及專家論證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 航道網規劃應當根據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經濟發展和航運功能調整適時修訂,修訂程序按規劃編制程序執行。
第八條 航道的等級分為規劃等級和現狀等級。對于規劃等級高于現狀等級的航道,實行航道規劃控制線制度。
除已列入省干線航道網規劃的航道,航道網規劃內航道的規劃控制線,按照航道規劃岸線外兩側各二十米予以控制。
航道交叉口、彎道等特殊航段的規劃控制線需要大于二十米的,由交通運輸、規劃主管部門共同確定并公布。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航道規劃控制線范圍內的規劃控制,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航道管理機構發現規劃控制線范圍內的違法建設行為,應當及時移送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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