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呼吸性粉塵:
1.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檢測,采、掘(剝)工作面每3個月測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業場所每6個月1次。每個采樣工種分2個班次連續采樣,1個班次至少采集2個有效樣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樣品不得少于4個。
2.定點呼吸性粉塵檢測每月測定1次。
(三)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一次,在變更工作面的時候也必須測定一次;各接塵場所每次測定的有效樣品數不得少于3個。
第九條作業場所的噪音,不應超過85dB(A)。大于85dB(A)時,需配備個人防護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時,還應采取措施降低作業場所的噪音。
噪音、放射線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測定1次。
第十條認真執行煤礦個體呼吸性粉塵檢測實施辦法,嚴格呼吸性粉塵送樣和檢測。各煤礦企業必須按規定定期報送粉塵樣品及粉塵檢測統計分析報告。
第十一條加強職業健康體系管理。鼓勵煤礦建立規范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咨詢、培訓資質的機構應具備相應資質。在江蘇省境內從事煤礦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咨詢、培訓的機構,應到省級煤礦安全監察部門登記備案,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嚴格粉塵和塵肺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監察。煤礦企業技術改造工程中的職業病防治措施要做到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否則不能通過驗收,不得投產。
對粉塵濃度超標,既無治理措施有無勞動保護,嚴重影響職工安全健康的作業場所,職工有權拒絕作業;凡作業及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嚴重,塵、毒等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必須采取措施,限期進行整改;對塵、毒嚴重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堅決予以停產整頓,直至予以關閉。
煤礦編制的采區設計和作業規程應包括職業衛生安全篇章。職業衛生安全篇章編制內容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加強塵肺病防治、康復檢查和塵肺病普查,搞好塵肺病的防治工作。各煤礦企業必須落實防治粉塵和塵肺病工作的工程和各項措施,安排資金用于粉塵和塵肺病的防治工作,按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其費用納入生產成本。煤炭企業必須定期對接塵工人進行健康檢查和塵肺病普查,安排好塵肺病防治和康復療養。
第十四條做好職業衛生安全的統計分析工作。及時上報職業衛生安全的統計分析情況。各煤礦要重視和加強職業衛生安全的統計分析工作,每季度末上報一次工作面粉塵情況和職業衛生安全等情況,每年12月底前上報年度職業衛生安全工作總結、下年度防塵規劃、措施、塵肺病普查、塵肺病治療和康復療養情況。
第十五條對于煤礦在職業衛生安全生產中的違法行為,將依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塵肺病防治條例》和《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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