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液化石油氣的管理,保障社會公眾安全,維護液化石油氣用戶和供應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液化石油氣(以下簡稱液化氣),是指以丙烷、丁烷為主要成份作為燃料使用的液態石油氣體。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液化氣工程建設、設計、施工和液化氣供應以及液化氣用具經營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液化氣用戶。
液化氣供應單位包括營業性供應單位和非營業性供應單位;液化氣用戶包括家庭用戶和單位用戶。
第四條發展液化氣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保障供應、方便用戶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五條省、市、縣(市)建設(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是燃氣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液化氣的管理工作。市、縣(市)建設(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燃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液化氣的日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建設(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液化氣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液化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編制和組織實施液化氣發展規劃;
(三)負責液化氣工程設計審查,組織液化氣工程竣工驗收和液化氣工程設施使用審查;
(四)負責液化氣供應單位的資質管理;
(五)組織液化氣供應單位進行技術交流,對液化氣管理人員、操作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崗位培訓;
(六)負責液化氣灌裝重量、質量的管理和液化氣供應狀況的綜合統計;
(七)負責液化氣用具銷售、維修、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
(八)協助有關部門對液化氣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條省、市、縣(市)勞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液化氣壓力容器的安全監察。
省、市、縣(市)公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液化氣的消防監督。
縣級以上規劃、貿易(商業)、化工、工商管理、物價、技術監督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助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液化氣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液化氣工程,必須按照工程項目管理權限,報經建設(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級規劃、勞動、公安、環保部門審核同意后,辦理立項和其他基建手續。
第八條液化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安全的標準、規范和規程。液化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持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相應等級資質證書;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擔液化氣工程的省外、境外設計、施工單位,除必須持有相應等級資質證書外,還應當按照規定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九條總貯存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液化氣工程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同級勞動、公安等部門進行;總貯存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液化氣工程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由市建設(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同級勞動、公安等部門進行。
液化氣工程設計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格的,不得進行施工。液化氣工程竣工后,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液化氣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工程設施使用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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