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煙花爆竹的經營方式分為批發和零售。
韶關市內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共設9家。其中,市區中心區(范圍包括湞江區和武江區)設1家,曲江區、南雄市、樂昌市、始興縣、仁化縣、乳源縣、翁源縣、新豐縣各設1家。
韶關市內煙花爆竹零售點以鎮(鄉、街)為單位設置。每個鎮(鄉、街)設立的煙花爆竹零售點數量由各縣(市、區)安監部門依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和鎮(鄉、街)轄區域面積大小、人口數量等情況確定。
韶關市各縣(市、區)零售點數量應嚴格控制在2009年總數以內。
嚴禁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和零售點。嚴禁走街串巷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必須依法取得市安監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所在縣(市、區)安監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并向市安監部門提交有關申請材料:
(一)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三)有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煙花爆竹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培訓考核合格;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經過本單位或委托有資質單位的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五)具有與其經營規模和產品品種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庫房布局、建筑結構、安全疏散條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等,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等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儲存區域和倉庫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
(六)具備配送服務能力,運輸車輛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七)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八)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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