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大連沿海水路運輸管理,維護水路運輸秩序,促進大連市沿海水路運輸事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及《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內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大連沿海從事水路營業性旅客、貨物運輸企業的籌建、開業及安全營運管理。
第三條 從事大連沿海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依法經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工作方針,不斷提高優質服務質量,保障大連沿海水路運輸安全、便利、快捷、有序。
第四條 大連沿海水路客貨運資源屬公共資源。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的水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對沿海水路運輸的運力發展、結構調整、航線規劃、市場準入等進行宏觀調控,發揮公共資源的優勢,滿足市場和公共需求,為社會服務。
第五條 大連市港口與口岸局是大連沿海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各區市縣交通(口岸)局是轄區內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各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水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規定的貫徹落實。
第六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水路運輸企業是指從事水路營業性運輸,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水運企業。
(二)營業性運輸是指為社會服務,發生費用結算的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包括使用常規運輸票據結算以及將運輸費用計入貨價內的運銷結合、產運銷結合、取送貨制度以及承包工程單位的原材料自運等各種結算方式的運輸業務在內。
(三)非營業性運輸是指為本單位或本身服務,不發生費用結算的運輸。
(四)客運船舶是指載客超過12人的船舶,不論其是否裝載貨物視同“客船”。主要包括常規客船、滾裝客船、高速客船。
(五)貨運船舶是指核定乘客定額11人以下的船舶。主要包括普通貨船、滾裝貨船、液貨危險品船、拖船、駁船等。
(六)滾裝船舶是指具有滾裝裝貨處所或者裝車處所的船舶,包括滾裝客船和滾裝貨船。
(七)滾裝客船是指具有乘客定額證書且核定乘客定額(包括車輛駕駛員)12人以上的滾裝船舶。
(八)滾裝貨船是指滾裝客船以外的,且核定乘客定額(包括車輛駕駛員)11人以下的其他滾裝船舶。
(九)高速客船是指載客12人以上,最大航速(米/秒)等于或大于以下數值的船舶:37▽01667,式中“▽”系指對應設計水線的排水體積(米3)。但不包括在非排水狀態下船體由地效應產生的氣動升力完全支承在水面上的船舶。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七條 經營大連沿海營業性運輸的企業必須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許可證,辦理工商注冊登記等相關手續,領取船舶營業運輸證后,方可開業。
第八條 經營大連沿海客貨運輸的企業應自有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船舶。且自有船舶總運力應當分別滿足下列最低要求:
(一)經營普通貨物船舶運輸的企業,至少自有2艘普通貨物船舶,累計500總噸;
(二)經營液貨危險品船舶運輸的企業,危險品船舶累計600總噸;
(三)經營液化氣船舶運輸的企業,液化氣船舶累計1000立方米;
(四)經營旅客運輸船舶的企業,至少自有2艘客運船舶,累計300客位;
(五)經營港內交通運輸船舶的企業,應為企業自有船舶;
凡從事大連沿海旅客、貨物運輸的企業,其經營的船舶均為企業自有船舶。船舶為共有時,經營企業所持船舶股權比例不低于51%。
新建船舶嚴格按照船檢部門的技術規范建造。玻璃鋼客船不再進入大連沿海旅客運輸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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