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充分發揮土地供應的宏觀調控作用,控制建設用地總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第三條 預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三)合理和集約利用土地;
(四)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第四條 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分級預審。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需核準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與核準、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第五條 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
需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在申請核準、備案前,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
第六條 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應當由國土資源部預審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委托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但建設項目占用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土地的,委托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轉報國土資源部。
涉密軍事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特殊建設項目用地,建設用地單位可直接向國土資源部提出預審申請。
應當由國土資源部負責預審的輸電線塔基、鉆探井位、通訊基站等小面積零星分散建設項目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并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七條 建設用地單位申請預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二)預審的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擬選址情況、擬用地總規模和擬用地類型、補充耕地初步方案;
(三)需審批的建設項目還應提供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批復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一的,只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預審申請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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