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十一條 高速公路運營管理部門應當健全制度,加強管理,公開收費、服務等事項,接受社會監督,提高公共服務和運營調度水平,保障服務設施完好,為通行車輛及人員提供安全、快捷、文明、優質的服務。
第十二條 高速公路服務區應當實行統一的規范化經營管理,提供必要的住宿、餐飲、加油、車輛維修等經營性服務和免費停車、洗手間等公益性服務。
省高速公路運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服務區經營單位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對達不到管理要求的,應當責成其采取相應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三條 高速公路互通出人口、服務區的增設或者關停,應當適應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方便群眾生產生活和符合高速公路建設規定為原則,并報經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 高速公路運營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收等、匯總和掌握轄區路段內交通流量、路況、施工作業、氣象等有關信息,并對路網信息及時研究分析和判斷,需要做出調度決定的,應當及時下達路網調度指令,并通過新聞媒體和高速公路信息發布設施發布有關服務信息。
第十五條 駛入收費高速公路的車輛,均應繳納車輛通行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收費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收費期限和收費站設置應當按照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審批。收費標準和年限應當在收費站口向社會公示。收費公路收費期滿的應當按照規定停止收費,拆除收費設施,并由省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
收費高速公路實行聯網收費。
對進人高速公路的貨運車輛,其通行費收取可以采用計重收費的方式,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條 駛入收費高速公路的車輛應當在收費站人口領取通行憑證,在收費站出口交回通行憑證,不得沖卡、損壞和中途更換通行憑證。
對無通行憑證、損壞通行憑證、互換通行憑證、違規折返進出同一收費站的車輛,按照聯網區域內最大里程收取車輛通行費。
對無正當理由超時行駛的車輛,按照時速60公里所能行駛里程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十七條 收費人員識別車輛收費類別時,車輛駕駛人員應當出示相應的有效證件或者證明材料,拒不出示證件或者證明材料的,應當在收費站指定的停車地點接受處理。
第十八條 高速公路運營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車流量開啟足夠的收費道口。收費道口全部開啟后,待交費車輛排隊超過200米或者遇有緊急情況時,應當啟動應急措施,保證道口暢通。
第十九條 緊急搶險救援、部隊軍事行動、運輸鮮活農產品及其他重大活動需通行高速公路時,相關部門應事先與高速公路運營管理部門進行協調,高速公路運營管理部門應當在進出口設立專門通道,確保快捷通行。
高速公路上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突發事件時,有關救援機構應及時告知高速公路運營管理部門為執行現場搶險、救護任務的車輛開辟免費緊急通道。
第二十條 高速公路運營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收費標準收費;
(二)在車輛通行費標準之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費用;
(三)強行提供商業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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