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省公安機關是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機關,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依照職責分工統一負責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配合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做好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
對違反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法律、規章的行為,任何人都有勸阻、控告的權利。
第四條凡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乘車人以及進行養護等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公安部發布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本規定,自覺維護交通秩序,服從交通警察指揮。
第五條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農用運輸車、摩托車、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全掛載重車以及設計最高時速低于70公里的機動車輛,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養護等作業人員的養護專用機動車不適用前款規定。
實習駕駛員不準駕駛車輛進入高速公路。
第六條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和乘車人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原則下通行,車輛應當配備故障車警告標志牌,規定安裝安全帶的車輛,駕駛員和前排乘車人必須系安全帶,并嚴格遵守《辦法》第七、八、九、十條的規定。
公安機關不得經營或指定單位經營故障車警告標志牌和安全帶。
第七條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時,必須保持車況良好,車身整潔,各種裝置齊全有效,行駛時應當遵守《辦法》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條的規定。
第八條機動車行駛時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以及利用高速公路右側硬路肩作為緊急停車帶時,應當遵守《辦法》第十八、十九條的規定,并立即報告交通警察。
設置警告標志時,應沿右側護欄板外側行走。駕駛員和乘車人必須迅速轉移到右側護欄外。
第九條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高速公路路障管理,對高速公路上的故障車、肇事車應當及時組織清理。清障、救援費用應當按照省物價、財政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巡邏,發現高速公路上出現的可能造成車輛事故的障礙物,應及時予以清理或通知有關單位清理。
第十條除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的清障車、救援車外,禁止其他車輛牽引故障車、肇事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
清障車、救援車必須安裝標志燈具并噴涂明顯標志。執行清障、救援任務時,須開啟標志燈具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十一條在高速公路上養護、維修等作業時,應當遵守《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進行施工、堆物或者其他有礙交通安全的活動,應當提前通知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應予以配合,保障通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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