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降低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和《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民用建筑節能、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應用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工業建設項目中的辦公和生活輔助建筑。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節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規劃、設計、建設、使用過程中,執行民用建筑節能標準,保證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提高建筑用能系統運行效果,降低能源消耗的活動。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民用建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管理辦公室(以下稱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機構)負責民用建筑節能日常管理工作。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規劃、財政、稅務、統計、科技、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和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用建筑節能有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民用建筑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民用建筑節能責任制和激勵機制,引導、扶持和促進民用建筑節能的發展。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筑節能專項資金,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逐年增加。
民用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的推廣,新建綠色建筑和低能耗民用建筑,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統能耗監測,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筑節能服務產業的發展、節能產品和項目推廣等。
第六條 鼓勵行業協會、中介服務機構、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利用自身優勢和特點,開展民用建筑節能技術推廣、宣傳培訓和咨詢、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務活動。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和扶持民用建筑節能的政策措施,對在民用建筑節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民用建筑節能規劃。
編制民用建筑節能規劃應當符合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節能規劃要求,與相關規劃相銜接,并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民用建筑節能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在道路系統、空間布局、建筑密度、綠地率方面應當有利于建筑的采光與通風,為民用建筑節能提供條件。
第十條 對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工業余熱利用以及集中供熱等條件的民用建筑工程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時,應當對能源利用條件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報告在工程設計中確定能源利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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