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制定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和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的規定,協助做好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必要的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演練。
第十七條 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森林火災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二)森林火災的預警、監測、信息報告和處理;
(三)森林火災的應急響應機制和措施;
(四)資金、物資和技術等保障措施;
(五)災后處置。
第十八條 在林區依法開辦工礦企業、設立旅游區或者新建開發區的,其森林防火設施應當與該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在林區成片造林的,應當同時配套建設森林防火設施。
第十九條 鐵路的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本單位所屬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鐵路沿線森林火災危險地段的防火工作。
電力、電信線路和石油天然氣管道的森林防火責任單位,應當在森林火災危險地段開設防火隔離帶,并組織人員進行巡護。
第二十條 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林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確定森林防火責任人,并配備森林防火設施和設備。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成立森林火災專業撲救隊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森林經營單位和林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森林火災群眾撲救隊伍。專業的和群眾的火災撲救隊伍應當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
第二十二條 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配備的兼職或者專職護林員負責巡護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時報告火情,協助有關機關調查森林火災案件。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和森林火災發生規律,劃定森林防火區,規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會公布。
森林防火期內,各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森林火險預報,采取相應的預防和應急準備措施。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防火區內有關單位的森林防火組織建設、森林防火責任制落實、森林防火設施建設等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森林火災隱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下達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消除隱患。
被檢查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阻撓、妨礙檢查活動。
第二十五條 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需要進入森林防火區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因處置突發事件和執行其他緊急任務需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應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六條 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應當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并對進入其經營范圍的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宣傳。
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各種機動車輛應當按照規定安裝防火裝置,配備滅火器材。
第二十七條 森林防火期內,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林業主管部門、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管理機構可以設立臨時性的森林防火檢查站,對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森林防火檢查。
第二十八條 森林防火期內,預報有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必要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發布命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第二十九條 森林高火險期內,進入森林高火險區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嚴格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范圍活動,并接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森林防火需要,建設森林火險監測和預報臺站,建立聯合會商機制,及時制作發布森林火險預警預報信息。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無償提供森林火險天氣預報服務。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及時播發或者刊登森林火險天氣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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