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安全文明生產
第20條水電工程施工必須把“安全文明生產”工作貫穿于施工的全過程。項目法人、施工、監理、設計等單位都應創建“安全文明工區”共同努力。
第21條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安全文明生產領導機構,應根據總體目標,積極組織開展創建“安全文明工區”活動。制定相關管理制度、措施和《安全文明生產考核細則》,并定期開展檢查、考核、評比。
第22條安全文明生產基本要求:
1、施工人員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嚴格遵守安全文明生產紀律,進入施工現場,按勞保規定著裝和使用安全防護用品,禁止違章作業;
2、施工現場入口處必須設置明顯的施工企業名稱、工程概況、項目負責人、安全文明生產紀律等標示牌;
3、施工用房和生活用房要嚴格按規劃建造,嚴禁亂搭亂建;
4、施工道路平整、暢通,安全標志、設施齊全;
5、風、水、電管線、通訊設施、施工照明等布置合理,標識清晰;
6、施工機械設備定點停放、材料工具擺放有序,工完場清,車容機貌整潔,消防器材齊備、通道暢通;
7、施工用各類腳手架、吊籃、通道、爬梯、護欄、安全網等安全防護設施完善、可靠;安全標志醒目;
8、積極開展塵、毒、噪音治理,合理排放廢渣、污水;
9、生活區清潔衛生,環境美化。
第六章 事故報告、統計及調查、處理
第23條本辦法所稱事故,是指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機械設備損壞等生產性事故。
第24條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25條事故等級劃分
1、一般事故:指一次發生死亡1-2人或重傷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超過150萬元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49人或死亡與重傷10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不超過1000萬元的事故。
3、特別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事故。
第26條事故快報
1、凡在生產中發生的各類事故(人員輕傷和重傷事故除外)都必須由項目法人和事故發生單位按隸屬關系逐級快速上報。
2、發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單位,必須在24小時內報國家電力公司和主管單位,并同時報所在地有關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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