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嚴格執行各項站務收費規定;(五)工作人員佩戴服務證上崗。第三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按照國家規定的安全操作規程裝卸、儲存、保管貨物;
(二)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三)倉儲等經營場所符合消防安全條件,各種消防器材、設施配備齊全有效;
(四)工作人員佩戴服務證上崗。
第三十三條道路貨物運輸代理經營者受理運輸危險貨物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貨物業務的,應當了解運輸貨物的品名、性質、數量和應急處理方法,查驗有關憑證。不得受理運輸國家規定的禁運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代理經營者應當將受理的運輸業務交給具有合格資質的貨運經營者承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下列行為,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未履行備案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教練員未取得上崗資格證上崗從業的,責令停止上崗,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轉讓或者出租營運標志、機動車維修范圍標志牌、機動車維修合格證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標志牌,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偽造或者涂改營運標志、機動車維修范圍標志牌、機動車維修合格證的,收繳有關證件、標志牌,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按規定懸掛和使用營運標志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未建立車輛技術檔案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履行備案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公示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建立維修檔案、未履行記錄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建立配件登記檔案、未履行記錄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十)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未如實提供檢驗結果證明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未做好培訓記錄、未建立學員檔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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