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現場監督檢查
1.出示證件。出示有效的監管執法證件,表明身份,說明來意及依據,告知被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享有的權利及義務;
2.聽取匯報。聽取生產經營單位對遵守國家職業健康法律、法規、標準的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的匯報;
3.查閱檔案。查閱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制度,職業危害申報資料,職業危害檢測與評價資料,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使用與維護檔案、個人防護用品發放、使用記錄和職業健康培訓記錄等職業健康管理檔案資料;
4.實地檢查。現場查看作業場所,詢問從業人員,實地了解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和勞動者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及生產經營單位履行職業危害告知等情況;
5.提出意見或建議。向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或有關人員通報檢查情況,指出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指定完成期限。
6.發出執法文書。根據監督檢查情況,向生產經營單位下達執法文書。
(三)監督檢查結果處理
1.根據監督檢查結果,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職業健康法律法規、標準方面存在的問題;
2.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職業健康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按照《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依照行政執法程序進行處罰;
3.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法違規行為需移送其它部門處理的,或職業危害防治有關情況需向有關部門通報的,應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并將移送和通報情況形成書面記錄備案。
第七條監督檢查人員的要求
(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人員應熟悉國家和本市職業健康法律、法規和標準,具備相應的職業健康業務知識,取得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資格后方可從事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工作。
(二)職業健康監督檢查人員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安全生產執法證件,在執行現場檢查時不得少于2人。
(三)職業健康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四)職業健康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做好職業健康個體防護工作,確保自身安全。
(五)職業健康監督檢查人員應將檢查時間、地點、內容及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的整改要求等情況做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被檢查人拒絕簽名時,由2名以上檢查人員在執法文書上簽名并注明拒絕簽名情況。
第八條監督檢查人員可采取的措施
安全監管部門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及作業場所,進行職業危害檢測,了解有關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文件、資料,采集有關樣品;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職業危害防治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九條本辦法由市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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