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監督檢查內容
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情況;
(二)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
(三)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教育培訓情況;
(四)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申報情況;
(五)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檢測及結果公布情況;
(六)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設置、維護、保養情況,以及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從業人員佩戴使用情況;
(七)職業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況;
(八)職業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九)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六條監督檢查程序
(一)監督檢查準備
1.了解監督檢查對象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注冊類型、所屬行業、從業人員基本情況、主要產品、生產原輔料、工藝流程、主要職業危害因素、已采取的職業危害防護措施等;
2.確定執法檢查重點內容。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基本情況和所屬行業,確定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重點環節,以及存在粉塵、物理和化學因素等方面的職業危害情況;
3.查閱職業健康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4.攜帶現場監督檢查所需的檢測儀器和設備;
5.選擇陪同檢查的職業健康專家;
6.佩戴現場監督檢查所需的個人防護用品;
7.攜帶現場監督檢查所需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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